本网讯(沈静)
因其兄被他人殴打图谋报复,并雇请他人行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发生在十三年前的案件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被告人赵某因其兄在泾县被人殴打,邀余某、王某等人携带砍刀、菜刀,明确要求将殴打其兄的张某的手脚砍掉,商量事成之后付每人酬金一千元。在被告人赵某指认下,该伙人冲进客运站附近的“陈村顺和”饭店,持刀砍击在该店等候吃饭的被害人岳某、王某、张某、马某。后听到警车声音,遂将作案工具丢弃在运河附近及水中,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岳某、王某为重伤,被害人张某、马某为轻伤(偏重)。案发后,除被告人赵某,其他被告人均已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因其兄被他人殴打,遂图谋报复,进而雇请他人行凶,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主动联系邀请并安排接送其他同案犯来泾县,提供作案工具、商谈作案分工及事后酬金,并明确要求将张某手脚砍掉。案发时,为其他同案犯指认作案对象并指使砍人,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