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毅)
双方因为红碧玉石引发纠纷后,并未理性地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反而冲动地相约聚众斗殴,最终八名鲁莽的汉子为自己的冲动买了单。2013年3月12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被告人李福勇为首的聚众斗殴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福勇、李家军、张贵林、李金明、张耀辉、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2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福勇与赵云峰、蒋银谷因红碧玉石发生纠纷,双方电话约定到龙胜各自治县三门镇三门街“较量”。随后,被告人李福勇纠集被告人李福东、张耀辉、李金明、李志远、李家军、张贵林、王荣福等人,携带木棒、钢管、镰刀等工具,搭乘被告人李福勇驾驶的一辆大货车、于小刚(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到该县三门镇鸡爪村上朗组找蒋银谷。当晚23时许,蒋银谷与赵云峰驾驶一辆东风日产逍客小轿车从上朗组前往三门街。双方在本县三门镇双朗村大田滑石粉厂路段相遇,被告人李福勇驾驶大货车拦住蒋银谷的轿车,随后被告人李福勇、张耀辉、李福东、李金明、李志远、李家军、张贵林、王荣福等人下车,持木棒、钢质水管、镰刀等工具打砸蒋银谷的轿车,并将坐在轿车副驾驶室的赵云峰打伤。蒋银谷驾驶轿车冲出被告人李福勇等人的围攻,但驶出100多米时,汽车轮胎突然爆裂,二人弃车逃离。被告人李福勇等人驾车追赶,并再次打砸蒋银谷的轿车。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银谷的轿车修复及更换零件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55166元。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赵云峰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李福勇赔偿了蒋银谷车辆修理费4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蒋银谷、赵云峰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勇因民事纠纷,组织、指挥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家军、张贵林、李金明、张耀辉、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在被告人李福勇的召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福勇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家军、张贵林、李金明、张耀辉、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受他人邀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八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福勇与被害人蒋银谷、赵云峰因红碧玉石发生纠纷,二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李福勇等人实施了过激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李福勇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首要分子,且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被告人李福勇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福勇、李家军、张贵林、李金明、张耀辉、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福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家军、张贵林、李金明、张耀辉、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福东、李志远、王荣福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