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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一男子因爱生恨伤人赔钱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2-06 12:27:41
本网讯(莫庆铿)
2月5日,广西横县法院对一起因爱生恨而故意伤害的案件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林树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林树钰与被害人莫巧莲曾同居生育有一小孩,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害人莫巧莲分手离去。当得知莫巧莲已与村民梁世营同居生活后,林树钰便于2012年8月25日14时许,与其叔林惠夏一起去到梁世营家,劝说莫巧莲一起回去生活,但莫巧莲不同意,林树钰恼羞成怒,用携带去的长约22厘米弹簧刀划伤莫巧莲面部、手臂等部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巧莲的左前额部、左面部、右面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案发后,林树钰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又通过亲属一次性赔偿莫巧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莫巧莲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树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林树钰的犯罪事实、性质并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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