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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个苹果打伤同学 懵懂少年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04-19 10:15:14
本网讯(伍洁洁)
4月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4月18日该案件正式宣判,被告人揭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揭凯与被害人吴林是同班同学,也是要好的朋友。2012年10月18日,揭凯先咬了吴林准备自己吃的苹果,吴林很生气,两人差点动手,被同学拖开;班主任找他俩调解过,希望他们不要因为这件小事影响之间的同学友谊。10月21日,当天晚上自习下课后9点多钟,吴林叫了几名同学一起,要求揭凯到学生宿舍调解该纠纷。揭凯也叫了四名同学一起前往。在调解过程中,二人又发生争执,被告人揭凯将被害人吴林殴打致脾脏破裂。事后学校值班老师及时发现,与被告揭凯将被害人吴林送往武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吴林损失程度为重伤甲级。次日,被告人揭凯在学校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揭凯家属与被害人吴林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除原已支付医疗费13000元外,再赔偿被害人吴林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吴林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进行谅解,并出示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揭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揭凯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揭凯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林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林及其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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