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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神"惹的祸 男子被看了几眼不爽持刀砍人
发布时间:2013-04-22 10:00:24


     本网讯(廖长春 黄晓琴)   只因被人看了几眼觉得不爽,动手被劝后还不解气,最后竟然持刀将人砍伤。4月1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玲、吕平、罗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丁玲、罗小明系无业人员,平日里喜欢逞强好胜,2012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丁玲、罗小明在泰宁县水南桥头聊天,王晶与工友也在此处等车。因王晶看了罗小明几眼,罗小明不悦便问“看什么看”,两人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丁玲上前帮忙,随后被告人罗小明、丁玲与王晶相互殴打,王晶的工友见状将双方劝开。但被告人罗小明仍不服气,打电话给被告人吕平叫其带人帮忙打架。被告人吕平叫来邹盛(另案处理)赶到此地后,被告人丁玲在附近一西瓜摊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将王晶砍倒在地(经鉴定右头顶部软组织挫裂伤、左小指离断,构成轻伤),被告人罗小明、吕平等人又对王某拳打脚踢。工友见状上前劝阻亦被被告人丁玲持刀追砍到大腿后倒地(经鉴定右腿单个创口长度超过10厘米,构成轻伤),随后被告人丁玲、罗小明、吕平等人又对王某蛟拳打脚踢。被告人丁玲捡起地上的西瓜砸中王晶头部后与被告人罗小明、吕平等人逃离现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玲、吕平、罗小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罗小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丁玲、吕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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