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慧)
为出气,男子与同伙一道偷配钥匙进入他人家中,用篾刀砍伤他人。4月1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邱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刘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邱星、黄强等人在新余市仰天太子轩吃饭,被告人邱星向被告人黄强讲述被害人罗玉经常到其上班的地方仰天太子轩,进行蹲点守候并恐吓他。被告人邱星决定先下手为强,要被告人黄强帮忙,被告人黄强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刘幻,被告人刘幻又叫来了三个人(均在逃),约好到新余市沙新路口的一电玩城后门碰面。后被告人邱星、黄强、刘幻及另一人来到该单元6楼,被告人邱星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罗玉家的房门,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邱星拿着篾刀冲进卧室,其余人也跟着冲到卧室里。被告人邱星用篾刀朝睡在床上的被害人罗玉连砍数刀,被告人黄强怕出人命,就把被告人邱星从卧室拉走离开。下楼的时候被告人刘幻打电话给被告人黄强说他们四个人先走了,随后被告人邱星、黄强也离开了。经鉴定,被害人罗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幻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被害人罗玉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邱星赔偿了被害人罗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刘幻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星、黄强、刘幻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罗玉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被告人邱星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黄强、刘幻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星、刘幻赔偿了被害人罗玉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刘幻取得了被害人罗玉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