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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生是非 男子毁物伤人获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4-17 15:06:10


     本网讯(郭文涛 赵俊峰)   喝酒产生矛盾不是冷静处理,而是辱骂动粗,毁坏财物,致人伤害。4月17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动、王洋有期徒刑七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动、王洋系父子关系。2012年1月21日中午王动与本村李河在饮酒过程中产生矛盾。当日18时许,王动到家后又通过电话再次辱骂李河,李河便带着儿子等人来到王动家中对王动等人进行殴打。封丘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河及其儿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时23时许,王动带领儿子王洋等人到李河家将李河的妻子等四人打伤,并将李河的北京现代轿车砸毁。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河的妻子等二人分别为轻伤、其余二人为轻微伤。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河北京现代牌轿车损坏价值为7850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动、王洋积极赔偿李河妻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及被砸毁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动、王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动、王洋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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