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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赌输租来车辆伙同出租公司老板盗回
发布时间:2013-01-21 16:34:08


     本网讯(通讯员 陈希)   男子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车,后质押给他人借款,赌博输钱无法还款,遂与出租公司老板盗回车辆,两人均获刑。1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承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杜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杜文清于2005年8月1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1年6月杜华镇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放在被告人杜文清的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承龙来到被告人杜文清的汽车租赁公司,用毛勤新的名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同被告人杜文清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轿车,被告人徐承龙将轿车开回江西省丰城市。同月28日被告人徐承龙以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他人介绍,与徐梅签订了此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此车以5万元质押给徐梅,徐梅只需付4.5万元,被告人徐承龙必须在十日内归还5万元现金。次日徐梅付款4.5万元到被告人徐承龙,被告人徐承龙将此车交给了徐梅。被告人徐承龙将此款赌博输掉,未按协议还款。被告人徐承龙付了杜文清部分租金后,未按规定付租金。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杜文清同他人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5日,被告人杜文清找到被告人徐承龙要车,被告人徐承龙告诉被告人杜文清租赁车已被他当掉,当晚,二被告人到上塘镇找车未果,被告人杜文清同汪军等人回家。7日,被告人杜文清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该车停在丰城市上塘汽车站,当日被告人杜文清又来到本市梅林镇。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发现该车停在车库,二被告人便决定8日早上盗走。8日早晨6时许,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乘无人之机,被告人杜文清把备用钥匙交给被告人徐承龙,被告人徐承龙到车库内将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窃出并进行隐藏。

    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承龙将车交给被告人杜文清,下午2时30分钟,被告人杜文清驶入昆沪高速公路,9日晚21时许,接到报警的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一大队在本省鹰潭段将被告人杜文清抓获归案,并将此车追回归还了杜华镇。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承龙、杜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徐承龙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杜文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承龙于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3月6日刑满释放。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文清辩称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文清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主观目的是取回其公司出租的小车;杜文清在取回车时并不知道该车被当,即便知道该车被当,也不构成盗窃罪;徐梅对该涉案车属非法占有。被告人杜文清明知被骗车辆已被被告人徐承龙质押他人,而伙同被告人徐承龙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窃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故对被告人杜文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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