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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30只汽车电瓶 “三进宫”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01-21 16:29:04


     本网讯(史少华)   2013年1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启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丁启斌伙同丁海根(在逃)骑摩托车,使用携带的扳手、剪刀等作案工具,先后3次窜至本市曲江镇密岭村委会阳坑村、枫山村、集镇等地盗窃汽车电瓶,共窃得汽车电瓶24只。经鉴定,该24只汽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7030元。

    2011年12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丁启斌和丁海根在曲江镇草园孟家村盗窃三辆车的电瓶时,被当地村民发现,被告人丁启斌被当场抓获,丁海根逃脱。经鉴定,该三辆车的6只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430元。

    综上,被告人丁启斌共盗窃4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9460元(其中盗窃未遂1次,金额为人民币24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启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胡根平等人财物价值1946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启斌于2007年3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启斌等人于2011年12月16日晚22时许在曲江草园孟家村盗窃汽车电瓶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启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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