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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盗窃他人家禽牲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16:03:20
本网讯(袁斌 陈华)
2013年1月9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赖中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蒋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从云,小名刘云,男,现年5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赖中元,男,现年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11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明国,男,现年4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7月-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从云、赖中元、蒋明国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大竹县黄滩乡、高穴镇、金鸡乡等村社,盗走黄某、刘某等7家农户的2只鹅、3只鸭、32只鸡和9头羊,总价值8967.5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蒋明国在案发后赔偿了本案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从云、赖中元、蒋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关系。被告人刘从云、赖中元曾因分别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明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中元、蒋明国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从云、赖中元、蒋明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都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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