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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0后”合伙盗窃一辆摩托2日就被抓
发布时间:2013-01-18 13:32:54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三名“90后”男子不务正业,干起了盗窃的勾当,合伙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两日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月1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犯盗窃罪,均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2012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伙同覃号愿(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罗城县龙岸镇龙岸街新汽车站住宅楼下,由被告人吴贵应与覃号愿在一旁放哨,被告人吴贵理则用撬盗工具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牌普通男式二轮摩托车的电门锁和羊头锁撬开,随后被告人吴贵应将该辆摩托车开走,被告人吴贵理则搭乘覃号愿驾驶的摩托车跟车离开,后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藏匿在罗城县四把镇。次日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将盗得的该辆摩托车开到四把加油站旁一摩托车修理店修理。同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宜州将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及同案犯覃号愿抓获,并在被告人吴贵理的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内六角套筒一把、“一”字型钥匙二把、“十”字型钥匙一把。次日,公安机关在摩托车修理店将被盗摩托车查获,并于同年6月20日发还失主。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1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贵应已赔偿因撬坏摩托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元给失主,失主对被告人吴贵应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盗窃所得的财物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吴贵应又赔偿撬坏摩托车的损失给失主,亦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吴贵理、吴贵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单处罚金,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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