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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头指纹帮破案 “零口供”罪犯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1:46:14


     本网讯(朱玲 张田美)   “三进宫”男子汪勇已有十年牢狱经历,其认为没有在盗窃现场被当场抓获,只要自己不予承认,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但汪勇万万没想到现场遗留的烟头与指纹让其难逃法网。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汪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汪勇窜至本市百家村A号被害人徐洪家中,盗得卧室茶几上的现金人民币200元、“港利通”牌手机一部及停放于一楼大厅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4元;在盗窃现场提取的八枚指纹与被告人汪勇捺印指纹为同一人所遗留。

    2011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汪勇窜至本市百家村B号被害人潘军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三星”牌平板电脑一台及金圣王香烟一包。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845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5元;在盗窃现场提取的一枚烟头的STR分型与汪勇血液样本的STR分型一致。

    2012年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汪勇窜至本市环城西路19号C楼,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被害人程娟家大门后进入室内,在盗得“泰山”牌香烟一包后,被程娟发现,程娟立即发短信向朋友求助。凌晨3时许,接到求助的黄福等人赶至程娟家中,将手持铁棍夺路而逃的汪勇抓获。经鉴定,被盗得香烟价值人民币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所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8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汪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改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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