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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抢劫强奸犯高天煜今日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3-01-18 14:53:30


高天煜案审理中
     本网讯(通讯员 梁远)   1月18日上午9:00,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高天煜抢劫、强奸案依法公开宣判:高天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查明,被告人高天煜,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三合镇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北县三合镇塘岸村委会沙田排村17号。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3日刑满释放。

    2008年9月23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高天煜伙同“阿军”(另案处理)到北海市四川路与海角路交汇处,以搭车为由,搭乘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将梁某某骗至市云南路与铁路交界北面的泥路上时,持刀对梁某某实施抢劫并将其奸淫。

    2008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高天煜持刀到北海市云南路碧雅苑别墅区假山前守候,当看到郑某某经过该处时,即持刀上前将郑某某推倒在路边,用刀捅了郑某某的左肋一刀、砍其左手腕一刀致其轻伤,后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

    2009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高天煜持刀窜至北海市云南路碧雅苑别墅区路口伺机抢劫。21时30分许,高天煜看到被害人罗某途径此处,即上前用手臂勒住罗某的脖子威胁其交出财物。因罗某反抗并呼救,高天煜持刀捅刺罗某胸部、腰部等部位数刀致其重伤。

    另查明,自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3月22日间,被告人高天煜还先后在北海市云南路、西藏路、合浦县廉州镇等地持刀抢劫作案21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4人受伤,并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妇女2人,劫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413元,美元200元,新加坡币300元。

    被告人高天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以高天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天煜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高天煜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当日宣判后,北海市中级法院立即将罪犯高天煜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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