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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滥伐被失火公益林获利6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9:19:17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2月,被告人郭承相与村民邹某合伙购买了西牛镇石头塘村村民吴某承包经营的二处火烧山场的林木,该山场系公益林,火烧山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邹某在几次砍伐林木均被林管站工作人员制止后,与郭承相协商,退出合约。随后,郭承相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1年农历5月底至同年9月雇请民工在该山场砍伐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面积109亩,总出材量为111.5立方米,计活立木蓄积165.7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收了郭承相滥伐林木违法所得款计人民币63875元。

    一审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郭承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郭承相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所伐林木的山场系火烧山场等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郭承相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郭承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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