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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二男子滥伐林木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11-06 09:22:2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李艺林)   隆林二男子在隆林县革步乡与他人购买一片杉木林价格为12000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砍伐该片杉木林。尔后,二男子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到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11月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华、李某凤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人民币6000元。

    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华、李某凤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擅自砍伐的林木解锯成锯材运输至河边伺机出售。经核对林业行政区域界线,革步乡央小地泥屯“尾林”坡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划设计图上分别属革步乡央小村图幅5林班86小班,根据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用万分之一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规划设计图对坡勾绘、计算革步乡央小村地泥屯“尾林”坡滥伐现场滥伐林木面积共4.5亩,经林业工程人员采用实地检尺及测算立木蓄积测得“尾林”坡被伐林木1080株,被伐林木原木材积30.211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50.35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华、李某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李某凤在没有办得砍伐林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白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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