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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盗伐两株南方红豆杉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10-30 09:47:13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周立峰)
江西婺源一男子因非法采伐两株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南方红豆杉而获刑。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立冬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婺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15日晚8时 许,方某兴、王某健(均已判刑)雇请汪某喜、汪某顺(均已判刑)、被告人方立冬三人,携带大刀锯和手电筒,一同来到江西省婺源县许村镇汾水村塘下大坞石桥坞山场,伐倒一株根径 88厘米 的红豆杉,并锯成二节 2.2米 长的原木。次日凌晨,方某兴、王某健雇请江某元(已判刑)驾驶四方车将二节原木运往浙江省开化县出售给汪某和吴某(均已判刑)。 2009年1月31日晚8时 许,方某兴、王某健雇请詹某文(已判刑)、汪某喜、方立冬三人一同来到该山场,将另一株根径 107厘米 的红豆杉伐倒。 2009年2月5日凌晨 ,方某兴雇请他人将红豆杉运往浙江省开化县出售给汪某和吴某。 2009年3月17日 、18日被盗伐的红豆杉被公安机关追缴。 经检测,被盗伐的两株南方红豆杉原木材积 7.894立方米 ,折合活立木蓄积 11.277立方米 。二株南方红豆杉的树龄分别为670年、550年,均属国家一级保护古树。 2011年9月3日,被告人方立冬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方立冬只承认与其他人一起上山,但否认动手砍伐红豆杉的主要犯罪事实。 婺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立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经审批仍无证采伐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红豆杉二株,折合活立木蓄积 11.277立方米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方立冬系主犯,其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自己参与砍伐红豆杉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鉴于砍伐的红豆杉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追缴,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方立冬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其系本案从犯,主观上不知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认定其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方立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经审批仍无证采伐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红豆杉二株,折合活立木蓄积 11.277立方米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关于其提出系从犯上诉意见,经查,方立冬二次积极参与非法采伐红豆杉,与我国规定的从犯特征及所起的作用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自首问题,原审法院已予以详细分析,不再赘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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