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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合伙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08:48:28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志欢)   本以为购买得来的樟树经一转手就能赚钱,谁知打错了如意算盘,赔了夫人又折兵。2012年10月29日上午,广西武宣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武某、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听说将樟树转手能赚钱,武某与田某经协商后决定合伙出资购买武宣镇大祥村方某种在河边的樟树,在签完协议并支付完费用后,两人开始着手移植所购买的樟树。2012年3月31日,两人请来吊车,准备将樟树移植到来宾转卖他人,可在刚装吊好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武宣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公司勘验设计,被采伐的树种为樟树,株数为四株,合计蓄积量为5.197立方米,出材量为3.418立方米,经区林业厅野生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该四株活体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两人于2012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非法采伐樟树的事实,公安机关提取的4株活体樟树,已移交武宣园林绿化管理站救治。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田某结伙非法采伐樟树,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人非法采伐樟树4株,情节严重,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积极参与,均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给予二被告人使用缓刑。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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