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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两农民擅自采伐林木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08:58:05


     本网讯(通讯员 曾秋兰)   2012年10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黄某与吉州区兴桥镇黄余村委会东坑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租赁东坑村小组“蛇形”山场开发苗木花卉基地。合同约定东坑村小组两个月内将该山场上的树木处理完毕,后该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将山场上的马尾松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张某。同年9月,刘某、张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山场上的马尾松砍伐后出售,获款7800元。经鉴定,被砍伐马尾松蓄积26.08立方米。2012年7月,二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退回非法所行78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并退清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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