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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购买林木 无证滥伐触律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14:00:40


     本网讯(通讯员 韦美珍)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永毅(化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韦名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言启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0月上旬,凤山县人廖永毅得知本县李某有一片杉木林欲出售,便邀韦名正一同购买该片杉木林。二人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与李某达成购林口头协议。随后廖、韦二人帮李某归还了造该片林木时的贷款,并支付1万元的定金给李某。十几日后,因资金不足,廖永毅、韦名正又邀请言启明一同出资购买该片林木。同年11月间,廖永毅、韦名正、言启明在尚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他人对该片杉木林进行砍伐,并造材成2.2米长的杉原木,并将造材后的杉原木驮运到那龙屯的屯级公路边堆放,用车将18.6立方米的杉原木运到木材加工厂出卖,将10立方米的尾材销售给他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廖永毅、韦名正、言启明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5.21立方米。2012年7月,廖永毅、韦名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永毅、韦名正、言启明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主观上具有滥伐林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45.21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廖永毅、韦名正、言启明的行为已完全具备滥伐林木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永毅、韦名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言启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永毅、韦名正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言启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永毅、韦名正、言启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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