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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乡邻发生争执咬伤对方被判刑1年1个月
发布时间:2015-11-09 17:08:53


    本网讯(许新芳)  邻里相处,小纠纷、小摩擦不可避免,然而,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只要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争议总能解决,邻里友好相处、互帮互谅才能形成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可惜,广西桂平市一男子黄宝钺却始终未能领悟这一道理,刚出狱没多久就因琐事与乡邻争执并咬伤他人,从而再次被判入狱。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宝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5年5月21日18时许,桂平市蒙圩镇某村屯的黄某因怀疑被告人黄宝钺拔掉其种植的树苗,遂来到被告人黄宝钺家门前与被告人黄宝钺论理。后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将被告人黄宝钺按倒在地上。被告人黄宝钺挣脱不了,遂用口咬了黄某一口,咬掉黄某左额的一块皮肤。经鉴定,黄某面部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宝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宝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黄某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黄宝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宝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宝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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