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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电话邀岳父携人逼债致残欠债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28 13:57:34


    本网讯(刘万春)  欠债不还实在可恶,但采用非法手段强行逼债却法理难容。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讨债引发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畅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罗畅在江西省宜春鼓楼某KTV向被害人易某某讨要2万元投资股金未果,遂电话告知其未婚妻,不久被告人罗畅的岳父袁某某(在逃)纠集五、六人开车来到KTV,与被告人罗畅一起强行将被害人易某某带上面包车,先后将被害人易某某带至宜春城郊的二处山下,最后又将被害人易某某带至宜春经济开发区某快捷酒店的房间内。期间,多次对被害人易某某进行了威胁、殴打,逼迫被害人易某某打电话筹款还钱。因被害人易某某未筹到款,至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罗畅逼迫被害人易某某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后,才准许被害人易某某离开酒店。同日,被害人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入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宜春市袁州分局法医对被害人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作出鉴定意见,易某某胸背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肋骨骨折二处以上(右侧第7、8、9肋骨),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腰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椎骨骨折(第2、3腰椎左侧横突),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害人易某某委托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易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畅与被害人易某某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畅已赔偿被害人易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并放弃2万元股金的债权,取得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被害人易某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罗畅判处缓刑。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畅辩称,其目的是为了把钱拿回来,没有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罗畅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系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畅殴打了被害人,被告人罗畅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罗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畅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易某某,期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易某某右侧第7、8、9肋骨骨折,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九级,被告人罗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畅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畅殴打了被害人易某某,但本案系由被告人罗畅引发,且属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人罗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罗畅已赔偿被害人易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易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供的本案因经济纠纷引发,被告人罗畅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罗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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