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江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江连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43,866.95元。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家与被害人家因地基权属产生纠纷,于2015年3月9日发生过打架。2015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三兄弟与其父母一起在争议地段打桩圈菜地,被被害人的父亲路过看见后,即与被告人的母亲等人发生争吵,并与其扭打。随后,双方均持械出现在争议菜地旁。现场有派出所民警劝阻,但是双方不听劝持刀往前冲。被害人江某某遂持刀砍向被告人江福军等人,被告人江连军举刀抵挡,刀被劈断。随后,三被告人各持刀与被害人互相砍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其胃和小肠被江福军用刀刺破,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江福军右面部被被害人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江某某受伤后,在余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其经济损失共计51,607.95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具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江福军持尖刀连捅被害人几刀,造成被害人胃、小肠全层破裂致重伤二级,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两被告人持刀具伤害被害人其他部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首先持刀具砍人,具有过错,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首先持刀砍人,对引发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应酌情自负部分经济损失,其余部分由三被告人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