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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引发争打 小青年持刀伤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10-27 14:26:06


    本网讯(冯艳)  一名“90后”男子因为赌博问题与他人发生不快,继而争吵至拳脚相向。恼怒之下,该男子持刀将他人捅伤。当法庭宣判之时,该名男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悔不当初。日前,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21日23时许,广西浦北县某镇的个体司机韦志勇与韦辉、韦德祥二人因赌博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后互相扭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韦志勇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被害人韦辉的左腹部、划伤被害人韦德祥的手部和颈部。经鉴定,被害人韦辉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韦德祥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韦志勇于2015年6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另查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害人韦辉左下腹被他人用刀刺伤致小肠穿透伤,行小肠穿透伤修补术,构成了十级伤残。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韦志勇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志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韦志勇持械伤害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志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韦辉、韦德祥全部医药费,可对被告人韦志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案发时被害人先动手,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韦志勇与被害人韦辉、韦德祥因赌博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扭打,被告人用刀捅伤被害人韦辉、划伤被害人韦德祥的事实。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害人有过错并先动手打被告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韦志勇的行为是防卫,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与二被害人因赌博发生争吵,互相扭打,被告人韦志勇持刀致被害人韦辉重伤二级、被害人韦德祥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双方因争吵发生互相扭打,不能证实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正在对其行凶时才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一款、第61条的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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