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滔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江某某(下称被害人)与罗某某驾驶汽车经过江西省宜春市红星路时,遇上迎面来的被告人陈滔与女友潘某,因被告人陈滔喝了酒,用手拍了罗某某汽车引擎盖,被害人江某某下车与被告人陈滔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滔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腹部捅了三刀,随后逃跑。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滔要求亲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陈滔亲属已全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49108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滔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滔主动要求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滔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