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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越南新娘”骗婚 男子一怒砍死新娘等3人
发布时间:2015-11-09 11:46:26
被告人凌瑞明在笔录上签字。 本网讯(吴凰汇 赵日友) 36岁的广西宁明县男子凌瑞明还没讨到老婆,就花钱买了个越南新娘,谁知婚后新娘就以外出打工为由不愿回家。凌瑞明认为新娘是以结婚为由骗钱,便将新娘及其2名同伴砍死,将另2名同伴砍成重伤。11月6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凌瑞明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凌瑞明在老家广西宁明县经人介绍,花了1.1万元人民币娶了越南籍女子阮某做老婆。婚后,阮某以打工为由一直在外地。 2014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凌瑞明从宁明县来到阮某的打工处防城港市,想叫阮某跟他回家,阮某不同意。当晚,凌瑞明在阮某的住处附近的中山路某旅社住下。次日凌晨,凌瑞明去阮某的出租房内找到阮某,并留在出租房过夜。21日9时许,阮某以要去南宁办事为由让凌瑞明先回家。想到没能把老婆带回家,不好向家人交代,凌瑞明便回到旅社先住下。 22日20时许,凌瑞明在中山路发现阮某与几个女子逛街,便认为阮某一直在以各种理由欺骗他,跟他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骗他的钱。他顿时恼羞成怒,立即回到旅社拿了一个装衣服的袋子,并到附近五金商店购买了一把砍柴刀,用袋子装好后立即到阮某的出租房找她。此时,被害人阮某正在和被害人冯某、裴某桃、玉某在聊天,被害人裴某井在洗澡。凌瑞明进门后迅速把门关上,阮某见状便对其责骂,凌瑞明听后很愤怒,便从袋子中拿出砍刀朝阮某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猛砍数刀,阮某当即倒地。见此情形,冯某、裴某桃和玉某失控大声喊叫,凌瑞明又拿起砍刀向三人砍去,冯某、玉某当场倒地,裴某桃则跑去房间里躲避。此时,在厕所洗澡的被害人裴某井穿好衣服出来查看时,被凌瑞明砍倒。凌瑞明继续持刀砍向躲避在房间里的裴某桃。 砍完人后,凌瑞明将砍刀丢弃在现场,然后迅速逃离。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害人阮某、冯某已经死亡,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桃及裴某井均受重伤。 因害怕被发现,凌瑞明逃回老家后在家附近的山里躲藏了四个月。2014年11月11日,凌瑞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宁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凌瑞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但他辩称,自己之所以杀新娘,是因为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阮某拿到钱后就跑走了。他并不认识其他女子,只是因为在砍阮某时,其他人也在现场,他没想那么多,就一起砍了。 凌瑞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有伤害的故意,由于当时的环境,他胡乱砍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其完全还能继续砍下去,但自动中止自己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该案被害人阮某存在重大过错,存在骗婚的行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在杀人过程中,其行为的力度和强度、针对的部位都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不相符的;犯罪中止,要自动中止犯罪,被告人的逃跑不是自动中止,而是他已经意识到犯罪后果了;被害人阮某是否有骗婚,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瑞明在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使用锋利的砍柴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多次砍击,并致三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凌瑞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并不是主动放弃犯罪。在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本案虽然不排除被害人阮某有骗婚的可能,但该抗辩主张与被告人凌瑞明故意杀害他人行为之间并不形成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其他被害人与被告人凌瑞明没有任何关系,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4742元。 被告人凌瑞明对判决没有意见,没有当庭表示是否要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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