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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 债务人持刀捅伤讨债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20 14:07:13


    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法院同时还判决,限被告人丁綽在前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2103.21元。

    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丁綽在未取得谢某同意的情况下,趁拿谢某的银行卡外出办事之机,擅自将卡内现金400元取出个人使用,一直未归还。事后,谢某、被害人周某某一直找被告人丁綽还钱。

    2015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某宾馆旁见到被告人丁綽,要求其还钱,双方因言语不和,被告人丁綽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丁綽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胸部和面部刺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丁綽曾于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袁州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袁州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据当地派出所证明,被告人丁綽系社会无业人员,常年在宜春中心城区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惹是生非,且无正当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曾多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安全稳定存大较大危害性。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綽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对民事赔偿表示其没有个人财产,无力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周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12000元,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江西省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证实医疗费为9266.81元,对其余部分医疗费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误工费,经查附带民事原告人为农业户口,未提供其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证据,故应按农业户口标准计算误工费。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参照相关规定护理费应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主张的1000元交通费,因无相关票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请主张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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