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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作者:钱学文 发布时间:2015-10-16 14:39:07
【案情】 杨某居住某市某村,该村有废置晒谷场一大片空地,村集体为了增加集体的收入和解决村民宅基地紧缺的问题,决定在村集体内部公开拍卖该土地。拍卖规则是:村集体的村民有竞买资格,参与拍卖者需要交纳定金保证金1万元,竞拍成功保证金转为土地价款,如果竞拍成功者放弃购买土地则保证金予以没收。杨某交纳了保证金1万元取得了竞拍资格,并以11万元的高价成功竞拍到集体土地一块。竞拍成功后,杨某并没有如期支付剩余土地价款10万元,村集体决定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杨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村集体公开拍卖集体土地是违法的,其与村集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应该返还其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法院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村集体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分歧】 对于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本案案件诉讼标的为1万元,标的额低于我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16083元),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所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意见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前提是,一、案件标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虽然本案争议金额是1万元,但涉及农村土地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给钱给付案件,案情复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恰当。因此,法院应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确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于司法诉讼服务越来越大,法院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有利于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目的是快速处理简单民事纠纷,需要正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村集体的土地是否能够在村集体公开拍卖,杨某与村集体的土地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村集体是否需要返还竞买保证金1万元。本案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简单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案情复杂,不应该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因此,本案不应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应该根据案情复杂程度裁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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