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诗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能否请求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款?2013年8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伟等五位民工支付181945元工程尾款及利息。
2013年2月26日,黄伟等五位民工与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李华签订了人工挖孔桩工程的合同书,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农贸市场工地桩基础工程的人工挖孔施工委托给五位原告完成,价款按480元/立方米(米)计算。合同签订后,五原告合伙购买17万元的打桩设备,与原告雇请的四十多位民工一起参加施工,两个多月内按约完成了225个人工挖孔桩的施工。然而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发生分歧,建筑公司仅按350元/立方米(米)支付了918855元给五位民工。五位原告多次催付未果遂将建筑公司、李华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26333元尾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与五原告签订《合同书》时,是在履行其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所应履行的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李华签订《合同书》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本案五原告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挖孔桩施工的承包人,但不具备人工挖孔桩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所完成的挖孔桩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被告仍应参照原合同的约定向五原告支付工程款。经计算,被告建筑公司仍需向原告支付181945元工程尾款。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