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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静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3:45
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易化、常识化、效率化等特点,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该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新生制度,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之前从未进行过相关司法实践,在适用该程序中基本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从而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程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明确。民事案件的种类繁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哪类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笼统,仅是从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上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比如婚姻、家庭类案件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此类案件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对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跟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适用阶段不明确。新《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决定阶段并未做以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在确定适用该程序时不够决断。到底是在立案阶段确定,还是在庭审阶段确定,或是在法庭辩论之前确定。此外,小额诉讼程序应有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即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后,发现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如何退出该程序,退出该程序之后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还是直接适用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中,在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时,能否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法律对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规定不明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承办法官无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依职权采取小额诉讼程序,这样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一旦适用该程序,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救济权。如果不向当事人告知,引发新的矛盾,将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反之,如果向当事人告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该如何处理。因此基层法院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此时当事对适用该程序能否提出异议,如果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法院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 (四)、审理期限和举证期限不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设定的。既然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而且更为简易,那么审理期限就应当相应的予以缩短,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应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限。关于举证期限,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律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对于举证期限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特点、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 二、针对以上问题简要阐述几点解决方案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法律关系单一应当侧重是单纯涉及金钱的债务案件,比如单纯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类纠纷。同时,对于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只要符合小额诉讼的基本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纠纷,虽然主要是财产纠纷,但由于专业性较强,且涉及人身关系,不宜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关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像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因与人身利益密不可分,则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履行程序释明,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基层法院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适用该程序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成立的,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转换程序。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既可以保证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有知情权,又可以充分体现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更大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三)、保证当事人对该程序裁判结果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为纠正可能因错判造成的当事人利益失衡,仍有必要为当事人设置恰当的救济途径,因此,应重视和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 (四)、加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宣传力度。建议由省高院及时出台《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及规范》,并对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相关培训。由中院不定期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不断加大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缓解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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