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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作者:胡海玲   发布时间:2013-09-26 09:25:45


    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永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拟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对如何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何传唤当事人、如何送达、如何转换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针对我院开展小额诉讼审理实际中将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列举。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及立案受理

    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对于诉讼标的额在规定标准11672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的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庭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按照院内现行民事案号编列案号,在备注栏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小额诉讼程序”,并向原告释明,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此外,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传票、风险提示、地址确认书、《小额诉讼须知》等材料发送给被告。

    二、送达及传唤问题

    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虽然庭审自由,但是审理期限明显压缩,为达到小额诉讼“快收、快审、快结”这一服务主题,体现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与快捷,在传唤当事人、传唤证人上,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传唤,如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或地点。在送达上,考虑到效率问题,立案庭在立案后当日,或者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就应把案件移送给案件承办人,被告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一并交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送达,书记员随同送达,此期限应在法院立案庭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被告,这样有利于在送达的同时,协调好当事人,就着把案件处理掉。这样在从人力、物力上节省了法院办案资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

    因为受地区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群众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的比较少,经过法官耐心讲解小额诉讼的相关事项后当事人有可能还是一头雾水,弄不清楚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的具体内容,所以,在真正实施的时候有可能会遇到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当事人盲从,导致使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上,由于现在小额诉讼程序还在起步阶段,公众对此程序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程序存有疑义,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能会剥夺其上诉的权利,从而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所以,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仍要求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在送达和传唤问题上,由于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居住分散,道路交通不便,许多当事人都是农民,他们要忙于农事或是外出打工,传唤他们可能难以实现。有时适用简便方式如电话等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或者就算材料送达当事人,他们也可能会不配合,拒不到庭或否认收到法院传唤材料,导致出现被告无故不到庭的情形。在出现这样的情况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法院传票传唤外,其他传唤方式法院不能缺席审理,故只能另定时间重新传唤,浪费了司法资源,与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快捷的特性不相符。在程序转换问题上,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化程序审理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四、结语

    本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始终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不断根据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在今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实现小额诉讼预期的效果。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我们仍要加大力度,探索更好的方式方法,切实实现小额诉讼的高效、便捷,达到立、审、执三个环节的统筹协调。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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