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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四方面原因
作者:吴建平 陈宾 发布时间:2013-11-11 14:01:04
自民诉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但是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现状与立法者设置该程序的预期仍存在较大差距,该程序的优势并未在审判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以笔者所在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为例,截止至2013年10月,该院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26件,结案25件,结案率96.1%,其中调解撤诉23件,调撤率92%,与该院同期新收民商事案件总数704件相比,小额诉讼案件数较少,适用率仅为3.7%。 笔者经分析认为,导致基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 1、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难以进入公众视野。潜在的诉讼主体对小额诉讼程序知之甚少,因而普遍觉得新事物难以接受,导致适用率较低。 2、审判人员潜意识中拒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因为小额诉讼一般需于1个月内审结,审限压力大,因而更倾向于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另因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在现行诉讼制度下,不少不明了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会产生疑问,认为如果一审法院办案不公,他们将失去救济机会。这样有可能导致新的信访案件的产生,因而有些审判人员潜意识中拒绝适用该程序,导致适用该程序的积极性不高。 3、送达难导致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实现快审快结。石城县是一个劳动人口输出大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同时石城县也是山区较多、交通存在诸多不便的县域,送达一直是个问题,符合小额诉讼立案条件的案件最终因无法在短期内送达被告,超过1个月的审限而转换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4、配套实施细则缺失影响后续程序的进展。可适用该程序的案件的具体范围不明了、庭审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衔接转换问题、裁判文书内容及格式问题、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等系列配套实施细则均有待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接受面。通过法院立案窗口设置小额诉讼程序流程示意图、编印《小额诉讼须知》、借助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介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让该程序进入公众视野。 2、加强审判人员对小额诉讼的业务学习,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转变以往靠经验办案的定向思维、消除审判人员的疑虑,提高该程序的适用率。 3、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通过组合业务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及送达队伍,力促应诉材料在短期内实现送达,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快审快结优势充分发挥。 4、及时出台小额诉讼程序配套实施细则。上级法院应尽快出台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以对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流程进行规范性指导,确保基层法院小额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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