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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80后”结伙入车内盗窃钱财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29 10:46:27
本网讯(黄斯梅 黄奎) 玉林两男子驾车行至贵港,趁货运司机疲倦熟睡之时偷窃,一举得手,盗得财物4千余元,最终却没能逃过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从玉林市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金港加油站附近,由梁远进驾驶摩托车在一旁接应,陈登基爬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翻斗车上,趁车内黄某、冯某在车内后排睡觉之机,打开驾驶室的门,将黄某、冯某放在驾驶室的一台步步高牌VIVO X3L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一台联想牌A830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银行卡、加油卡、欠款保证书等物品)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步步高牌手机和现金进行分赃,其余物品则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远进身上扣缴被盗的步步高排手机和现金人民币700元并发还黄某。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的亲属代其共退赔人民币1900元给黄某、冯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登基、梁远进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远进的辩护人提出梁远进当庭认罪,且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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