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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专盗市场商店财物被判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28 11:07:24


    本网讯(廖长春)  泰宁一男子利用群众休息之机,专门采用撬门方式进入市场商店进行盗窃。9月2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黄知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多次窜至泰宁县杉城镇农贸市场,采用撬开鞋店、服装店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女式皮鞋、女式凉鞋、女式保暖裤子、内连裤袜、胸罩、裤子、雨伞、袜子、内裤等财物,所窃取的财物价值共达25265元。被告人在盗窃的同时又盗窃多辆电动三轮车。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被泰宁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被盗的三辆电动三轮车被退还给失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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