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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他人干货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28 16:19:17
本网讯(黄万斌) 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将受到更严重的刑罚。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就以被告人朱红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一人步行至余干县某酒店外,见该酒店柜台上摆放着很多酒,遂进入酒店将该酒店收银台处的三箱四特酒盗走,放在朱某家里。案发后,朱某委托他人将该三箱酒交至余干县公安局。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箱酒价值为1,080元人民币。同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余干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在某休闲广场见搭棚卖干货的被害人沈某、赵某夫妇均已入睡,便进入该棚内盗窃了红枣、干木耳等货物。被告人欲搭乘黄包车将盗窃的货物装走未果,遂将沈某锁在货棚旁的小推车撬开,将所盗货物装上车时被赵某发现,遂要求被告人将货物还给她,被告人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湾刀威胁赵某不要拦他,并用钢管打赵某,赵某害怕被被告人打伤,遂将沈某叫醒。待沈某追上被告人时,被告人手持钢管砸沈某被沈某用右手挡开,被告人遂用钢管打沈某。随后,被告人被沈某及现场的群众抓获。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4,38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某酒店财物的犯罪事实。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红建曾犯盗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又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盗窃沈某的财物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故,法院根据被告人在抢劫中持械、盗窃自首和未遂、累犯等具体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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