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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被判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24 10:11:28
本网讯(夏小洁)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左晓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5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左晓昆伙同熊某(在逃)进入谌某家中进行盗窃,盗得清光绪年间白玉烟嘴一只、钱币一枚、仿玉猪一只、清光绪年间镂雕描金神龛一件。经丰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21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晓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晓昆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左晓昆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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