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丽玲 杨华卿) 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恶意搬走他人住宅的外墙砖,潜入屋内,翻箱倒柜,盗走屋主现金10000多元,十天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代为退赔4500元。2015年9月18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盗窃案,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500元,返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中午,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窜至平南县大洲镇粤发村塘角屯一住宅外,将该住宅外墙上泥砖搬走后,钻入屋内,后使用十字螺丝刀撬开卧室门锁,将胡某某房内10000多元现金盗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亲属能积极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