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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交待盗窃事实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5-09-21 16:46:17


    本网讯(莫秀云 陆军亮)  两名吸毒人员,在得知自己被强制戒毒二年后,主动交待其盗窃事实,被认定为自首,获从轻处罚。2015年8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益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苏进策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在贵港市港南区博奥路的一间出租房门口,发现停放于此的一辆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没有上锁,为筹资吸毒,便一起推着电动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因吸毒成瘾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4月1日,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在贵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于同月3日带领公安人员到被告人苏益欢家中查获上述被盗电动车,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又查明,被告人苏益欢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为吸毒而盗窃,应当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苏益欢有盗窃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益欢、苏进策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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