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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主审“新华”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5-09-02 09:41:35
庭审现场。 本网讯(冀天福 赵筝 刘铁良) 9月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的前身是1943年成立于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山东新华制药厂,是我国重点骨干大型制药企业,其拥有的“新华”商标在1951年即被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1996年12月7日,山东新华医药集团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新华”商标授予山东新华公司独占使用。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华公司)于2000年注册登记成立。2014年4月17日,山东新华公司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维权取证,公证人员打开域名为http://www.xhyy158.com的网站,显示该网站是以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宣传,并显示“新华药业”的徽标。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该公司商标权、将公司名称起名“新华”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一审判决:河南新华公司停止使用 “新华”文字;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和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公证人员公证的河南新华公司的网站,不是该公司开办的,该网站使用“新华药业”徽标的行为与河南新华药业有限公司无关;河南新华药业有限公司起名“新华”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侵犯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午9:10,庭审开始。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长史小红的主持下,河南新华公司简要陈述了上诉请求、相关事实及理由,山东新华公司简要陈述了答辩意见。审判长宣布:“根据河南新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山东新华公司的答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河南新华公司是否侵害山东新华公司的‘新华’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二、河南新华公司是否对山东新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河南新华公司如果侵害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任如何承担?”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法庭逐项进行了调查。双方对每个焦点依次陈述意见,并举证、质证,经过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在双方的同意下,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宣布休庭,进行庭下调解。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 省人大代表陈长宝、金美珍、李玉坤、王永杰,省政协委员程凌云、张树才、王丽旁听庭审。 截至发稿时,经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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