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江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俊宝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俊宝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周某、黄某某、张某、罗某、郭某、甘某等16人前往铁路镇青云寺拜神。上午约11时,被告人黄俊宝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上述人员下山时,因装载人数过多且下山坡陡,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乘车人员从车上摔下,黄某、周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张某、罗某、郭某、甘某不同程度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俊宝一直留在现场救治伤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某、罗某、甘某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郭某伤情均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俊宝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周某、黄某某、张某、罗某、郭某、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俊宝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0元、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000元,被害人黄某、周某家属及被害人黄某某、张某、罗某、郭某、甘某均对被告人黄俊宝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俊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五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俊宝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黄某、周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