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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镊子扒窃财物现场被抓领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01 13:46:16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扒窃现场被当事人抓个正着,随后为自己的扒窃行为步入铁窗。2015年8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月10日,刘福荣窜至黔西县素朴镇街上伺机进行扒窃。当日上午10时许,刘福荣趁在此赶集的被害人易金瑞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夹镊子伸进易金瑞裤包内进行扒窃,当场被易金瑞发现并将其扭住。随后,被告人刘福荣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归案后,刘福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刘福荣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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