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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飞车抢夺”盗窃团伙9名成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15:56:31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两抢一盗”犯罪始终是政法部门打击的重点,它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就摧毁了一个连续作案的飞车抢夺、盗窃团伙,团伙成员中的9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的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晏新骑乘一辆白色高转速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姜强(化名)来到宜春城区广电大楼附近路段,见被害人谌某某左手提包、右手持手机打电话,便骑车靠近,被告人姜强趁被害人谌某某不备将其提包抢走,包中有人民币2000元、手机充电宝等物品。

    2014年9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晏新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姜强来到宜春城区袁州大桥南桥头马路上,见被害人刘某某左手提包、右手持手机在打电话,便驾车靠近,被告人姜强实施抢夺,抢得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80元等物品。

    2014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晏新骑高转速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晓华(化名)来到宜春城区袁河路0795烧烤店门口路段,被告人彭晓华趁坐在后座上的被害人周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女式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600元等物品。

    2014年10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晏新骑高转速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晓华来到袁州区林业局旁巷子内,被告人彭晓华用钩子勾的方式,对骑乘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郭某实施抢夺,抢得电动车脚踏板处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白色三星牌S5手机一部等物品。破案后,该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郭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三星牌S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68元。

    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晏新骑白色高转速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彭晓华来到宜春城区泸州大桥南桥头路段即袁州区中山东路赣西批发市场附近,被告人彭晓华用钩子勾的方式,对骑乘电动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袁某实施抢夺,抢得电动车脚踏板处的黑色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白色朵唯牌D8手机一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缴并归还被害人袁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白色朵唯牌D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60元。

    2014年10月17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彭晓华骑乘一辆白色的高转速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姜强来到宜春城区鼓楼广场25小时互动KTV门口,被告人姜强对步行路经此处的被害人邓某某实施抢夺,抢得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80元、白色小米牌3手机一部等物品。案发后,该手机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邓某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白色小米牌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939元。

    2014年10月20日20时40分许,易某某(男,1999年6月出生)骑乘一辆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辛一君(化名)来到宜春市老火车站前高架桥路口路段,被告人辛一君趁被害人左某某不备抢得其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苹果牌4S手机一部等物品。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抢夺的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717元。

    2014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晏新、彭晓华、万平平(化名)、黄建、钱均五人来到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31号外贸宿舍一栋居民楼一楼楼梯口处,将失主胡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男式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在袁州区辽市镇新街网吧门前被飞剑潭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归还失主胡某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

    2014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在盗窃了失主胡某某的摩托车后,被告人晏新、彭晓华、万平平、黄建、钱均五人又来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时尚帝国旁老印刷厂宿舍7栋一楼楼梯口处,将失主杨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蓝色金捷牌男式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在被告人钱均家中缴获,后归还失主杨某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12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晏新、彭晓华、万平平、黄建、钱均五人来到宜春城区文体路十运会广场对面的如意楼中单元一楼楼梯口处,将失主黄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黑色重骑牌男式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在被告人钱均家缴获,后归还失主黄某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4年10月份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晏新、万平平、黄建、钱均四人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月都宾馆对面的老财政局宿舍一楼楼梯口处,将失主万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蓝色豪天牌男式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摩托车在袁州区辽市镇新街网吧门前被飞剑潭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归还失主万某。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春荣、辛一君、杨晓陆三人来到宜春市袁州区老火车站附近的明月佳苑小区7栋一车库门前,将他人停于此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男式摩托车盗走。

    当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宜春城区老党校对面的溜冰D吧将此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缴获该摩托车。经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26元。

    2014年10月份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建伙同一徐姓男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298号附4号居民楼,由徐姓男子利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二楼失主颜某某家和三楼失主吴某家门锁,然后由徐姓男子望风,被告人黄建入室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共计100元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5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808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19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彭晓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4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47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6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黄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19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19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万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19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一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1次,价值人民币1817元,数额较大;伙同他人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1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春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晓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6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除第7起其余12起均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晓华、万平平、姜强、辛一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新、彭晓华、辛一君均属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晏新、彭晓华多次抢夺、盗窃,被告人黄建、万平平、钱均多次盗窃,被告人姜强多次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晏新、彭晓华、黄建、钱均、万平平、辛一君、姜强、易春荣、杨晓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晏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彭晓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黄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钱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万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辛一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姜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易春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晓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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