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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越南新娘”不肯回家 男子一怒砍死3人
发布时间:2015-08-26 16:28:26


被告人凌瑞明受审。

    本网讯(吴凰汇 赵日友)  36岁的广西宁明县男子还没讨到老婆,就花钱买了个越南新娘,不想刚结婚新娘却以外出打工为由不愿意回家。他认为所谓老婆其实只是以结婚为由骗他的钱,恼怒之下,男子将老婆及其同伴共3人砍死,将另2名同伴砍伤成重伤。8月26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杀人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凌瑞明在老家广西宁明县经人介绍,并花了1.1万元人民币娶了越南籍妇女阿清(化名)做老婆。婚后,两人并没有住在一起,阿清以打工为由一直在外地。

    2014年7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凌瑞明从宁明县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想叫阿清跟他回家,阿清并不愿意。当晚,凌瑞明在阿清住处附近的中山路某旅社开房。次日凌晨,凌瑞明去阿清的出租房内找到阿清,并留在出租房过夜。当日早上9时许,阿清以要去南宁办事为由让凌瑞明先回家。想到没能把老婆带回家,不好向家人交代,凌瑞明便回到旅社先住下。

    2014年7月22日晚20时许,凌瑞明却在防城中山路见到阿清与几个女子逛街,他顿时恼羞成怒,认为阿清一直在以各种理由欺骗他,跟他结婚其实就是为了骗他的钱,他心生报复,便立即回到旅社拿了一个装衣服的袋子,并到附近五金商店购买了一把黑色铁质的砍柴刀,把刀放在袋子里后立即去到阿清的出租房。

    此时,被害人阿清正在和被害人冯某、裴某桃、玉某在聊天,被害人裴某井在洗澡。凌瑞明进门后迅速把门关上,阿清见状便对其责骂,凌瑞明听后很愤怒,便从袋子拿出砍刀朝阿清的头部、手部、背部等处猛砍数刀,阿清当即倒地。

    见此情形,冯某、裴某桃和玉某失控大声喊叫,凌瑞明又拿起砍刀向三人砍去,冯某、玉某当场倒地,裴某桃则跑去房间里躲避。此时,在厕所洗澡的被害人裴某井穿好衣服出来查看时,被凌瑞明砍倒。凌瑞明继续持刀砍向躲避在房间里的裴某桃。

    砍完人后,凌瑞明将砍刀丢弃在现场,然后开门迅速逃离。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被害人阿清、冯某当场死亡,玉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桃及裴某井所受损伤为重伤。

    逃走后,凌瑞明害怕被发现,租了一辆面包车从防城去到上思,再继续租车从上思回到宁明老家,然后在老家附近的山里躲藏了四个月。2014年11月11日,凌瑞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宁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当问及为什么要杀人?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当初结婚的钱都是他母亲做农活辛苦攒下来的,阿清拿到钱后就跑走了,中间她还骗了一个山东男人的钱,她到处以结婚为由骗男人的钱。至于为什么连其他人也要杀害,凌瑞明供述,并不认识其他女子,只是因为在砍阿清时,其他人也来帮忙,他没想那么多,就一起砍了。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求被告人凌瑞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凌瑞明当庭认罪、悔罪。

    其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瑞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事实存在缺陷。被告人买刀时不是想要杀人,只是想伤害她。被告人在进门后不是立即砍人,而是阿清先谩骂了他,他才冲动去砍人的;砍人时是犯罪中止,他完全有能力继续砍下去,他的心态中应当是想中止犯罪,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害人阿清存在重大过错,平时有诈骗、骗婚的事实。

    公诉机关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在杀人过程中,其行为的力度和强度、针对的部位都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不相符的;犯罪中止,要自动中止犯罪,被告人的逃跑不是自动中止,而是他已经意识到犯罪后果了;被害人阿清是否有骗婚,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该案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记录在案。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则另行开庭审理。

    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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