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将房屋出售后拒绝协助过户被买家起诉
发布时间:2015-08-14 09:47:14


    本网讯(张瑜)  一女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拒过户,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将其诉至法院。2015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敏协助原告段博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4年1月22日,被告将其位于黔西县城关镇的一商铺出售给原告。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该房出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交于原告,并将商铺实际交于原告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买卖真实、合法,《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出卖人其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原告作为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保管、及时领受等。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已支付了15万元现金给被告,对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在知道原告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虽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案所有权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转移物权,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