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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房款未过户 卖房者被买主诉至法庭
发布时间:2015-06-18 15:39:43
本网讯(周军) 卖房后不肯协助过户,卖房者被买主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叶亮协助原告张化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元月25日,原告张化与被告叶亮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经房屋所有权人叶亮与张化共同协商,叶亮自愿将位于胜利路4号地块肆楼A轴以西的住宅壹套转让给张化,住宅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出让价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交易金额(壹拾柒万元整)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各自承担……该房系张化在建造中参与投资所得,并非其它交易。叶亮及张化均在协议上签名,并注明已收投资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最后凭收条结算。 另查明,2009年元月25日,叶亮收取了张化投资款1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化投资胜利路4号地块肆楼A轴以西住宅楼壹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最后结算抵该套房款。此据,收款人叶亮”。原告支付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于2009年7月入住该房。 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房款及房产办证费用已结算,被告叶亮向法院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在2009年元月25日与张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胜利路4号A轴以西的401住宅),房款已结清,无经济纠纷。该房所办证费用由张化同志在房款中支付,叶亮不承担任何费用。请尽快给予办证。证明人叶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亮与原告张化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购房投资款100000元,双方未约定剩余房款何时支付,但约定最后结算时以该投资款抵扣该套房款。被告向法院出具证明与原告房款已结清,办证费用由原告支付。因原告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叶亮作为房屋出卖方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原告名下。故原告张化要求被告叶亮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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