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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涠洲岛打砸案一审宣判 14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1 11:55:27
海城区法院开庭宣判“7.26”涠洲岛打砸案件。 本网讯(卢莎) 8月10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7·26”涠洲岛打砸事件中李石生等14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10时许至14时许,被告人李石生等人为了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以涠洲岛遭受台风灾害后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救灾不力”、“依法征收上岛费没有与涠洲岛居民分红”及“限制岛民建材物资上岛”等为由,伙同其他同案人员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造事端、起哄,现场怂恿、煽动岛民围攻、骂工作人员,用石块、杂物投掷办公室的门窗、毁损办公设备、打砸、推翻观光汽车等,冲击机关,扰乱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开展,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李石生等14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石生等1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北海涠洲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授权和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其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但不宜认定为国家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石生等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案中的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大小不同,加上案件事出有因,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其中被告人李石生在本案中起了组织和召集作用,是首要分子,撤销其2013年曾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均属其他积极分子,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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