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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修建房屋拒付施工队工资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22 09:36:03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将房屋承建给他人修建,完工后却拒绝支付相关报酬,双方对簿公堂。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黔西县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刘天明支付原告詹志兵20 000元。 2012年7月26日,刘天明将其位于黔西县文峰街道办事处城东村十一组自建房的第四层、第五层发包给原告詹志兵修建,双方自愿签订《房屋承建协议》,协议对所建房屋的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随后原告詹志兵即进行施工,并于2012年9月20日将房屋修建完工。被告在房屋修建完工后即入住使用。原告施工过程中共向被告借支了60000元,部分工程款尚未付清,詹志兵多次催收未果。 2013年12月24日,双方就未结清工程款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万元,被告在房屋被征占后将该笔工资给付原告。”被告房屋至今未被征占,也未付所欠20 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刘天明支付所欠原告工人工资2万元并按银行四倍利息支付两年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承建协议》后,以自己一定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原告发包的自建房工程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按约定支付报酬(工资),双方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双方订立的《房屋承建协议》认定为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对承揽工程的结算协商得出的结论。该份协议书上载明了被告欠原告2万元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万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协议书》上明确要被告房屋被征占后才付该20 000元,明显不合情理,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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