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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后拒绝协助过户 卖方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5-07-01 13:14:16


    本网讯(张瑜)  出售房屋后拒不过户,买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维权获支持。2015年6月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郑文军、林敏协助原告王荣厚、文宽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6月1日,王荣厚、文宽永购买郑文军、林敏所有的位于黔西县县东路老干活动中心临街商住楼一层某门面房,双方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房屋总价为153520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方付被告方143520元,剩余10000元在被告方交付产权手续时一次性过给付。被告方需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房产手续,办理以上证件的费用由被告方自行承担。合同还注明,原告方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时,被告方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费用由原告方负责。后二被告将所办理的相关产权证明交付给原告方,并与原告方签订了过户所需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014年11月,原告方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时,被告方拒不协助办理。原告遂就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履行合同约定,协助原告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要素完备,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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