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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入户盗窃刺伤主人被诉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5-08-12 11:14:55


    本网讯(张怀俊)  一男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利用身上携带的刀具刺伤主人,被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索赔。2015年7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陈余豪赔偿原告徐入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4 164.27元。

    2014年1月30日凌晨,陈余豪携带弹簧刀窜至黔西县城关镇里沙大道,从原告徐入意一家经营的恒源祥超市侧面,爬上超市三楼徐入意一家居住的房屋内,见原告一家已经入睡,遂进入超市,将该超市内黄鹤楼香烟、盛世贵烟装入一纸箱,又将超市收银台内的1000余元盗走。陈余豪准备离开时,被原告徐入意及其子徐楼发现,陈余豪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徐入意杀伤后逃离现场。徐入意受伤后被送到黔西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5284.44元。2014年8月6日,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徐入意因外伤致其右额顶部头皮裂伤遗留疤痕属轻微伤;2、徐入意因外伤致其左颈部皮肤裂伤并左上肢神经损伤属轻伤二级;3、徐入意因外伤致其腹部、胸部等处创口形成属轻微伤。

    2014年11月13日,被告陈余豪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因阻止被告行窃而被被告杀伤,被告应承担原告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的主张,因有医院相关证明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参照贵州省统计局《2014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4 196.27元。

    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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