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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出藏獒咬伤邻居 主人被判赔偿八千余元
发布时间:2015-03-12 10:44:10


    本网讯(黄安)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水仔赔偿原告毛青云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769.53元。

    原告毛青云与被告陈水仔两人系邻居。201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陈水仔妻子在自家门口给藏獒(无证饲养管理)梳毛,期间被告陈水仔将其三轮车停在自家门前路上,此时原告的儿子毛晓春骑电动车路过,被陈水仔的车子拦住。毛晓春到家后将该情况告诉原告毛青云。原告则到场与被告陈水仔理论,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藏獒将原告左小腿咬伤。被告夫妇将藏獒牵回家中,被告拿出三角叉到了屋外,原告与被告继续争吵,两人又进入被告家中,原告捡起柴刀用刀背砸被告手臂并抢走三角叉,期间,原告又被藏獒咬伤左手臂。

    法院审理后认为,藏獒属于烈性犬范围的危险动物,禁止个人饲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水仔饲养管理藏獒严重违反法律,因此原告毛青云被藏獒咬伤实行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被告陈水仔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原告毛青云的医疗费、误工护理费等损失应由被告陈水仔全部赔偿,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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