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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入户盗得现金近20万元 俩贼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5-05-22 09:05:22


    本网讯(陈建新 吴秀英)  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符夏生、刘三生两人事先商议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同年6月9日至9月9日期间,符夏生、刘三生到建宁县伊家乡和客坊乡,先用螺丝刀、撬棍等物撬开窗户,后进入他人住宅,入户盗窃3起,盗得现金共人民币198000余元、银元34个、金戒指9枚、金项链1条,盗窃所得财物两人平分。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夏生、刘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3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得现金共人民币198000余元、银元34个、金戒指9枚、金项链1条,应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符夏生、刘三生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夏生、刘三生共同实施盗窃,不区分主、从犯,多次作案,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部分无法退赔,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中1 起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三生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建宁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符夏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三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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